公告日期:2021.08.20

華航隨票徵收國際線訂位服務費作業規範

即日起,隨票徵收 CI/AE 國際線訂位服務費(BSC-Booking Service Charge),相關作業規範說明如下:

生效日
即日起。
收取方式
以IATA Tax Code-YR隨票徵收。
收取金額
CI(297)/AE(803)/HR(169)每一機票行程收取USD20,無任何折扣。
適用行程

1. 不限開票地,凡開立CI(297)/AE(803)/HR(169)機票之CI/AE國際航段(包括共用班號航段),行程起始點自香港出發除外,一律收取訂位服務費(BSC)。

2. 行程起始點自香港出發者及AE台灣國內航段,不須收取此費用。

艙等
所有訂位艙等(RBD)皆須收取。
適用票種

1. 透過所有管道銷售之所有CI(297)/AE(803)個人機票及團體機票皆須收取, 排除嬰兒票、ID票,酬賓免票(BP00)。

2. 特殊旅客服務如擔架機位(STCR)以及額外座位(CBBG/EXST),僅徵收搭乘者,無加倍徵收。

3. 它航機票(HR-Hahn Air除外)含CI/AE航段將不會收取。

退票

(1).YR 稅項(含聯航)不接受退費,包含享有退票寬限期之機票(註)以及旅客因個人因素如死亡、簽証、疾病等所 需求之退票。(註)於華航網站購買出發往返美國之機票後的 48 小時以內申請退票,且所訂的班機係購票日 1 週 以後起飛的班機,可獲得全額退費,不在此限。

(2).全程未使用機票若航段符合 CI/AE 之退票免扣相關手續費公告之非自願退票者如 : 班機異常、颱風等,則可 接受退費,惟部分航段已使用機票,因 YR 收取方式改為每一機票行程徵收,恕不接受退費。

改票

(1).已收取過之 YR 不會重複收取(以下(3)情形除外)。

(2).機票更改時,相關 YR 費用不可與票價或其他稅金差額互相折抵,惟 CI/AE/OAL 相同質性之 YR(Carrier-Imposed-Fees)可折抵。

(3).2021/08/15(含)前開立之機票於2021/08/16起改票:

‧若為全程未使用機票,不論更改去程或回程,皆須補足USD20

‧若為部分使用機票之更改,因計價係以原日期計價,若航段未增加則無需收取;若航段增加則依2021/08/15(含)前原收費標準,每段增加之航段需加收USD5